男子王某与女友孙某分手后,又到孙某家与孙某发生争执。
争执中,王某不仅摔坏孙某的手机,用剪刀剪坏孙某的衣服等,还强行和孙某发生了性关系。
今日,记者从法院了解到,王某赔偿孙某的损失,取得孙某的谅解后,因强奸犯罪被判缓刑。
男子和女友分手后 又强行和女友发生性关系男子王某与女子孙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,后来,孙某向王某提出了分手。
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,王某来到孙某位于大连的住处,二人因孙某交往新男友之事发生争执。争执中,王某将孙某的手机和化妆品摔坏,并用剪刀和水果刀将孙某的银行卡、衣服、拎包、钱包、鞋等物品损坏。
之后,在孙某的强烈反抗下,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。
王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后,二人一起下了楼。在楼下,孙某跑到在小区出车口的一辆私家车旁,并上了车,准备用该车车主的电话报警,王某过去拉着孙某的胳膊,并告诉车主是两口子吵架。
车主没有相信王某的话,随后,孙某用车主的电话报警,王某在旁边等待。
民警到达后,问明情况,将王某及孙某带到派出所,王某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。
案发后,王某对孙某给予了赔偿,并取得了孙某的谅解。
律师称两人同居多年可能因分手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5月,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。
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,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,王某虽然行为构成强奸罪,但本案具有特殊性,其情节相对较轻,王某与孙某为男女朋友关系,而且同居多年,双方之间可能是因为分手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矛盾。
王某在案发之后明知孙某报警能够在现场等待,应认定为自首情节。王某已经赔偿孙某的损失,而且孙某也主动表示谅解。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的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而且有悔罪表现。王某为初犯,无前科劣迹,平时表现良好,希望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情节,对王某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法院认定男子犯强奸罪 赔偿获谅解后被判缓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王某违背妇女意志,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
王某在孙某报案后,在现场等待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构成自首,予以从轻处罚。王某赔偿了孙某的损失,并取得了孙某的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王某为初犯,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王某的悔罪表现,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,可以适用缓刑。
近日,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,一审认定王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缓刑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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